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槟榔加工企业环境保护要求

文:万宁发布厅
为推动万宁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,确保环境质量持续优良,保障公众环境权益,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万宁市将对槟榔加工业开展全面整治。

 

万宁此次槟榔加工业整治,采取属地管理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,继续打击取缔传统土法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,全面整治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的加工企业(专业合作社、加工户)烘干槟榔环保改造不过关影响环境问题。

 

此次槟榔加工业打击整治阶段从8月16至11月30日,将打击取缔辖区内采用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,并加大对屡教不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。

 

同时,积极引导已推广的槟榔烘干设备(包括电炉、蒸汽炉、新型黑果加工炉等)绿色改造企业(专业合作社、加工户)建设污染防治设施、改造(淘汰)燃煤锅炉、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,完善有关手续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。

 

并对选址不合理、手续未完善、严重污染环境的已推广的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(专业合作社、加工户)采取关停(闭)、搬迁等整治措施,坚决杜绝环境污染。

 

为防止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现象反弹,万宁市还将在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重新投入生产的土法槟榔黑果加工点及时打击取缔,对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进行督察,避免违法、超标排放污染物继续影响环境。

槟榔加工企业环境保护要求

 

为促进我市槟榔加工企业健康发展,防治生态破坏,保障公众健康,根据国家、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,提出我市槟榔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。

 

一、淘汰燃煤锅炉的要求

 

根据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》(琼府〔2014〕7号)关于“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”规定,到2017年底,我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,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
 

二、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

 

(一)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。

1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中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,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燃煤锅炉的规定。详见表1

2、槟榔加工烘干设备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“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”,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。

 


 

3、锅炉、槟榔加工烘干设备的烟囱具体高度、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、环境影响敏感点执行标准等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。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,自201671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 

(二)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。

 

废水排放执行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表4中的一级标准,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3。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,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。
 


 

(三)噪声排放执行标准。

 

噪声排放执行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的2类标准,详见表4。噪声敏感点执行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。

 

 

三、总体要求

 

槟榔加工企业须按照《环境保护法》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《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,尽快建设污染防治设施、改造燃煤锅炉、完善有关手续、达标排放污染物和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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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多元槟榔)